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我国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共12条,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所得税。 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同时,对减税免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的弥补办法、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的依据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