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犯war criminal简称为战犯,违反战争法规,犯下战争罪行的人。交战国有权将违反战争法规的他方人员作为战犯处罚,以促使战争法规的遵循和执行,缓和战争的残酷程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使战争法关于战犯的规则有较大的发展;主要是:战犯的审判可以在战时进行,也可以在战争结束后进行;战犯由战胜国指名,由战犯本国政府交出人犯并提供犯罪事实材料,由战胜国进行审判;战犯的罪名增加,由普通的战争罪扩展到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同时,承担战争罪的战犯由直接行为人扩大到计划、指导其行为者,甚至国家元首。
战争罪犯战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规定的重要罪名。如1945年8月15日《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同年12月10日《太行行署对战犯处理的指示》,都是将战争罪犯与汉奸特务并提的。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明确提出惩办内战罪犯的要求。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具体规定了以战犯论处的各项具体罪行。以后为了给战争罪犯以悔悟的机会,1949年4月在《国内和平协定》中规定: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确有事实表现,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