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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战争犯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战争犯罪

又称“战争罪行”、“战争罪”。广义指非法从事战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及违反人道的行为。包括 (1)危害 (破坏、违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和保证的战争的行为,或参与实现上述行为的共同计划或共谋的行为。(2) 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谋杀和为奴役或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区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或并非出于军事必要而破坏城镇或乡村,使用禁止使用的作战方法或武器,等等。(3)违反人道罪。在战前或战时对任何居民实施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而实施的迫害行为。狭义仅指上述第二类战争罪。战争犯罪属国际罪行,各国均有管辖权,犯有国际战争罪行的任何个人均应承担国际责任。参见“战犯”。

战争犯罪

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以及违反人道原则的严重犯罪行为。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

狭义的战争犯罪,仅指在把战争作为主权国家应有权利的前提下,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从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以后,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根据二次世界大战后审判战犯的实践及国际军事法庭的规定,战争犯罪包括三类: (1) 危害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保证之战争行动,或参与为实现任何上述行为的共同计划或同谋。(2) 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和平居民、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从事非军事需要之破坏蹂躏及使用法律禁用武器。(3) 违反人道罪。指战前或战时对和平居民之谋杀、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行为。根据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对战争罪犯必须惩办,犯有此种罪行者无权要求庇护,并且在追诉及行刑中不适用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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