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我国职工退休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我国职工退休办法 我国职工退休办法新中国建立后最早的退休办法是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退休人员处理办法”。当时正处于建国初期,只在经济条件较好的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实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关于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包括铁路、邮电、航运及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1953年政务院又予以修正公布,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事业的基建企业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195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与《劳动条例》平行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单位的工作人员。从此,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遍实行了退休养老办法。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退休养老办法统一起来,普遍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与职员。1958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此后军队也实行了退休办法。目前,我国地方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分别执行的是1978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残病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军队执行的是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 退休制度 退休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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