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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全文共7章46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各章内容: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和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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