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国务院于同年9月13日发布试行。 共19条。条例草案规定,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对各类产品和服务性业务的所属税目和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各项制度,也作了规定。 1973年税制改革后,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本条例草案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停止适用,但对各种含有外资经营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则仍依据本条例草案的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