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共24条,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旨在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外资企业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出口。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本法对外资企业申请程序、经营管理、职工雇佣和解聘、税收减免、外汇收支、经营期限、企业终止等均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