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共11条。主要内容:(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2)国务院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的职权。 (3)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会议的组成人员等。(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5)对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6)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程序作了规定。(7)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负责人的设置及其职责作了规定。(8)对国务院设立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