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颁发。 共34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标10张,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书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注册人地址有变更的,应交送申请书一份;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商标申请应交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标5张,交回原注册证。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商标申请应交送申请书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公告。商品注册证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发者,应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标5张。此外,细则还对违反商标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办理商标事宜的主管部门具体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