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我国征收印花税的基本法规。 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共16条,并附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主要内容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条例所附表执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