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最早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12章65条。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义务兵服役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 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兵役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