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共6章30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公证的宗旨、任务和组织等。第二章公证处的业务,对委托、合同、继承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分、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生存、死亡、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等公证业务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规定公证处由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组成。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四章管辖,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我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接受驻在该国的我国公民要求办理公证事务。第五章办理公证的程序,规定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员对当事人身分、权利和义务能力、公证的事项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依法予以公证并制作公证文书。 第六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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