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规定了遵守本法的范围,包括机构和人员;全国的会计工作及地区的会计工作管理,以及会计制度制定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各种事项以及会计核算的各种具体要求;规定了会计监督的机构、人员及需监督的内容和核查程序;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要求及其主要职责和任免、交接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本法还明确规定了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法律后所应给予何种惩处的各项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