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共18条。《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公民个人的劳动收入(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财产租赁收入、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及其他经财政部确定的收入,均属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收入调节税,根据其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征,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 对适用超倍累进率的部分收入,按月计征,纳税人就其超出地区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收入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