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事律中国古代法典篇目之一,是有关及时报告紧急或重要军、政事务的法律。三国时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行的《魏律》18篇中,始置此律。《晋书》称为《惊事律》,《通典》作《警事律》。它是以汉代的《兴律》与科令为依据,增设的一篇新律。据《晋书·刑法志》中《魏律》序文载:“以惊(《通典》作‘警’,不同。)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西晋修定《晋律》时,删去《惊事律》。以后各代相沿,均不再置此篇。 惊事律按: 中华书局《资治通鉴》校点本该处胡三省注有缺文。今以《通典·刑法一》、《文献通考·刑三》(两书文字一致)校之,其全文应为:“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胡注缺 “告劾律” 以上七字,又缺 (变事)“令”以上八字,文义遂不可解,句读亦不通。
惊事律三国魏陈群所撰《新律》中的一篇。它是将以突发性事件告急,以及将原属《三律》的以烽燧告急中涉及律令的,单独合在一起,遂成此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