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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情势变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情势变迁

又称“情事变更”。
❶法律行为依法生效后,作为其成立的基础及环境等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行为时不能预见的重大实质性变动。如物价暴涨、货币严重贬值、市场情况发生剧烈变化、爆发战争等。是现代各国合同法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重要原因和抗辩事由,是民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因情势变迁,依当事人请求,双方可合意变更或终止原法律行为的效力。
❷条约缔结时的情势发生根本变化。国际法上关于废约的一种理由。由此构成的废约理论,称为“情势变迁说”。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接受这一学说,国际实践亦承认这一学说提出的原则,如1919年《凡尔赛和约》声明,关于规定比利时永久中立的1839年《伦敦条约》已不符合现在情势的要求,因之应予同意作废,另订新约。1926年,中国废除1865年与比利时签订有领事裁判权条款的条约,即以 “情势变迁”为一个根据。1969年的《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

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

也称“契约失效原则”,是大陆法国家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由于履行合同的基础,而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预料不到的变化,因此不能再履行或需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

☚ 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   无效合同 ☛
情势变迁

情势变迁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

大陆法中使用的术语。指在法律关系成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背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情势变迁原则的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即认为合同的有效性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如果合同成立后,订约时所依据的环境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不复存在,则合同的效力应随之变更,不能按原来的合同规定去履行。对于情势变迁,大陆法各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就设有明确提到情势变迁的问题,只是在第275条中规定,“在债务关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履行不可能者,债务人免除履行的义务。”法国法院对以情势变迁为理由要求免除履行的抗辩要求很严格,一般不易被接受。法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只有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预料的、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才能解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而即使发生罢工、进出口限制、政府征用等意外事故,也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只有当这些情况使债务人不可能履行合同时,法院才允许解除债务人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则规定,凡长时期之后才履行的合同或分批履行的合同,如一方提出由于发生非常的、不可预料的事件,致使履行的负担特别沉重时,法院得宣布解除合同。瑞士债务法典规定情势变迁只适用于承揽合同,而不普遍适用于其它一切合同。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相似,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在《公约》中使用的“免责”一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因此,合同落空、免责、不可抗力,与情势变迁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遇到意外事故当事人可免除合同义务,当然各国法及《公约》之间的规定又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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