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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偷盗罪条例》规定的一种犯罪。该条例规定,凡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应受简易诉讼程序审判,科250元罚金之处分:(1) 公开刊登广告,悬赏寻觅被盗或遗失财物而广告含有不予究问辞意者。(2) 公开刊登广告,悬赏寻觅被盗或遗失财产,其措词含有送回原物后,不予追究者。(3)公开刊登广告允诺或表示愿意备价向押店或承购人赎回被盗或遗失财物或者备款或赏金若干赎回原物者。(4)刊发上述广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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