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的性关系
恋爱期间的男女发生两性关系是违反婚姻法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是不允许的。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性行为是夫妻生活的内容,只能发生在夫妻之间。恋爱不是结婚,所以不允许发生性关系。有些男女青年往往没有划清恋爱和结婚的界线,把爱情等同于性关系,在恋爱期间就不合法地发生性关系。热恋中的男女青年,在有过多次拥抱、接吻、抚摸等行为以后,压抑不住强烈的性冲动,迫不及待地希望发生性关系。这是由于青年受到来自异性的感官刺激而引起的一种自然的生理和心理的反应。但这不等于说就应该或可以发生性关系。相反,真正的爱情必须心甘情愿地接受时间的考验,要用高尚的情操和坚强的理智来维护的。女青年恋爱期发生性关系主要有以下原因:
❶在恋爱期间,尤其是热恋阶段,不能约束自己的感情冲动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❷为向男方表示自己忠贞不渝,而以身相许。
❸男方提出要求,不忍回绝。恋爱期间的性关系可能给女青年带来不良后果:
❶怀孕流产,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重大创伤。有的女青年由于未婚先孕怕受舆论谴责往往不敢公开,也不愿去医院检查作人工流产,询求民间秘方坠胎,私下坠胎造成疾病。即使到医院去作人工流产,也不敢公开休息,影响身体健康。
❷恋爱关系破裂,中途分手。多数婚前性放纵的人是一些不愿意和不善于用理智来控制自己性冲动的人,因此,他们的性爱也多是不稳定的,容易转移,喜新厌旧。过早的性关系,使他们失去了探索对方的神秘感和新奇感,感到对方已经被自己一览无余,挖掘一空了,失去了继续深化关系的愿望,热情快速消失,接着而来的是厌倦感。在这种情况下与男方分手的女青年往往感到自卑、沮丧、忏悔,觉得失去了自己女性的价值,低人一头。于是对爱情也不敢再奢望。在以后的爱情关系上总背负着这一“过失”,往往产生是否要向对方“坦白”的心理矛盾。而“坦白”的结果又可能给新的爱情生活带来困难。也有的女青年在与男方分手后,自暴自弃,从不安、恐惧、忏悔,到放荡、淫乱,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❸苟且凑合,缔结不幸婚姻。恋爱期间的性关系往往迫使当事人在缺乏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仓忙结婚,婚姻缺乏巩固基础。由于婚前发生过性关系,婚后男方出于“当初你能和我如此,现在你就有可能和别人如此”的逻辑,对女方不信任、怀疑、猜测,夫妻关系被这一阴影笼罩,婚姻不可能幸福。有些青年把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的越轨行为说成是“恋爱现代化”,推崇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把保护自己的贞操视为“封建礼教”。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一些青年恋爱期间发生两性关系,甚至同居。这不仅不是真正爱情的表现,也是违反婚姻法、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而且在恋爱关系中能否约束自己,也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精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