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指定说国际私法中被指定为准据法的法律不仅应包括实体法而且还应包括冲突规范的指定。以此作为反致理论根据的见解被称为总括指定说。这种见解认为国际私法上的指定通常均可解释为总括指定,而国际私法指定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整个体系,其中也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并以此为理由主张肯定反致。该学说的采用主要见诸于德国和法国的判例中,早期的英国判例中也有同样的思想。批评者认为,如果按照总括指定说,依据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内国法时,仍是应包括内国的冲突规范在内的整个国内法体系,其结果必然在理论上陷入无休止的循环之中,而无法指定应该适用的准据法。出于这些理由,认为不能支持作为反致理论根据的总括指定说,今天已成通论。此外,英国判例中所承认的双重反致,是作为总括指定说的必然发展,但学者认为由于上述理由而不能支持这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