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忽哥赤再次取受钱物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忽哥赤再次取受钱物案 忽哥赤再次取受钱物案此案发生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七月,济宁路单父县达鲁花赤忽哥赤“先因和买马疋(匹)攒敛钱物断讫五十七下,吝过不悛,今又取受,各敛人户乡司等钱中统钞八十余定。”山东东西道肃政廉访司据此请示可否计赃论罪。经中书省送刑审议,拟出处理意见:“凡监临官吏盗用系官钱粮,拟合计赃定罪,其余取受钱物合从一体科断。所拟忽哥赤已招除轻罪外,取受乡同郭英中统钞一定为重,此依见行断例决三十七下,解见任,别行求仕,……令本投下别行选官替换。”中书省认为,“忽哥赤罪犯既系亲民之官,先次因赃断罪,于部民取受钱物,拟合除名不叙,”其他同意刑部所拟。御史台札付道廉访司依上施行。此后,御史台“会验行台并各道廉访司体察追问到,内外官吏人等不公,计赃数多科断至轻,谓如取受钱物三十二项或军民处科率钞五七十项,累赃有至百定或三五十定,内止论一项科断,有不及数十两,决不至杖,职不降等,却有正犯一项一二定者,定得杖数、黜降反重于所犯取受率敛百定之人,不惟处断偏重,实启奸门,迤渐生弊,亏公害私,深为不便,”后中书省经审议研究决定。“拟合验赃轻重详情科断。”要求今后依此施行。 ☚ 旌表五世同居 张简诬告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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