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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邓小平法制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关键。邓小平全面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分析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宏伟目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一系列论著中阐明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治国方针。邓小平在总结我国过去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后,明确指出: “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6页)“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页)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在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的讲话中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为了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现代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任务,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仅是物质文明的现代化,也是精神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形成是现代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和标志之一,邓小平说: “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7页)
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制。在1978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就需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来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此,邓小平早在1979年3月就给全党提出了 “在坚决发扬民主的同时,大力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安定团结”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2页)的任务。1980年1月邓小平在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的讲话中又一次谈到社会主义法制对巩固安定团结的作用,他说: “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页)邓小平1980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所作的 《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 的讲话,可以说集中论述了安定团结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他说: 没有法制的民主 “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人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邓小平进一步指出: “个别地方……杀人放火、制造爆炸、抢劫偷窃、强奸轮奸等各种恶性案件的发生,走私漏税、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贪脏枉法等犯罪活动的滋长泛滥,泄露和出卖国家机密,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抬高物价、扰乱市场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不断出现,对这一切现象,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如果不及时地、有区别地给以坚决处理,而听任上述各种不同性质的问题蔓延汇合起来,就会对安定团结的局面造成很大的危害。……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 (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 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70—371页)
反对和消除腐败,必须依靠法制。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本身就是共产党员的本色,也是我国宪法、法律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我们党取得执政地位,并不是为某个小集团或者个人谋取私利,而只能是为广大群众谋利益。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执政党内部,总会有少数人革命意志不坚定,在物质利益等享受面前丧失原则,走向违法犯罪,从而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干部容易受到商品经济负效应以及外来的某些腐朽文化的影响,走向腐化变质。腐败现象的出现和存在不仅直接干扰和破坏现代化建设事业,而且败坏党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认真解决这个问题,就会断送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当然,不可否认,只要商品经济存在,贪污、受贿等各种腐败现象就会必然存在。因此,邓小平1992年春在视察南方时指出: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这些讲话,发人深省,提高了全党对打击经济犯罪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思想基础。
反对和防止腐败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思想教育,二是法制建设。思想教育可以通过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减少腐败现象,但不能惩治腐败现象。因此,在开展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大力抓法制建设,通过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尽可能地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的腐败现象,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所以,邓小平说: 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这就把法律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极大地突出出来了,具有重要意义。陈希同、王宝森等严重违法案件被揭露和查处,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重大成果。这也正是对邓小平的 “反腐斗争” 理论应依靠法制进行的有力体现。不仅如此,依靠法制来反对和消除腐败,还可以避免思想教育本身的随意性等不足之处,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保持严肃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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