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院组织法1877年德国统一以前的法院组织与政府机构同样是不统一的。1870年统一后,于1877年1月颁布了德意志帝国法院组织法,统一了全国的司法机构。法院组织法共分十七章、204条。它规定了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独立的法院系统行使,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从而确认了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原则。该法规定德国的法院组织有四级: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区法院为基层法院,由一名法官主持审案,管辖标的为三百马克以下的财产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地方法院设民、刑庭,审理较重要的案件。高等地方法院只受理上诉的民事案件和再审的刑事案件。帝国法院是全德的最高法院,其院长和法官由议会推荐,皇帝任命。民庭只受理上诉和抗告案件,刑庭可以受理法律规定的初审或再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德国法院组织法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颁布。共17章,204条。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独立的法院行使,法官实行终身制。行使审判权的普通法院体系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帝国法院为全德的最高法院,下设民事庭与刑事庭,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在此法之前,德国于1875年仿效法国法院的构成也建立了德国的行政法院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