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民法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民法典1900年1870年德国统一后,即于1874年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1887年发表了第一次民法典草案、1895年提出第二次草案,由联邦议会加以审查修改,成为第三个草案提供帝国工会,于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篇,共2385条,是资产阶级民法典中条文繁多的一部。法典确认了无限制私有制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关于继承制度方面,实行男女平等分配遗产和自由遗嘱原则。法典也有一些中世纪家长制的旧痕迹和保护容克地主土地所有的倾向,但比之《拿破仑法典》,却更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如《德国民法典》用不少篇幅对法人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法典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并吸收了《拿破仑法典》的资产阶级民法诸原则,在立法技巧和体例结构上比较出色,被西方法学界誉为集当代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全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共五编,2385条。第一编总则。对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和期日,消灭时效,权力的行使、自卫和自助,提供担保作了规定;第二编债的关系法。对债的关系的内容,因契约而产生债的关系,债的关系的消灭,债权的移转,债务的承担,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各种债的关系作了规定;第三编物权。对占有,关于土地的权利的通则,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作了规定; 第四编亲属法。对民法上的婚姻,亲属关系,监护作了规定; 第五编继承法。对继承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遗嘱,继承契约,特留分,丧失继承权,继承的抛弃继承证书,遗产买卖作了规定。是19世纪末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编纂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法典。它和瑞士民法典一起对20世纪制定的很多民法典具重大影响。基本上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规定了契约自由、调整劳资关系等,但在有些问题上,仍保留有封建残余。许多条文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司法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解释的权力、法典颁行至今的90余年中,屡有改动,目前在形式上仍有原来的条款数目,但其中有800余条已被修改、废除、增订、增补或被宪法法院宣布为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但无论怎样,各国法学家都认为该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更系统化、现代化、条理化,用词更简练,内容更确切,它曾对奥地利、瑞士及东欧各国的民法起过作用,又是日本现行民法典的蓝本,对中国解放前的民法也有很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1896年8月24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在德意志帝国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魏玛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至今仍在德国施行。法典分为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五编。该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其间经过二十余年的讨论、修改,除吸收了罗马法的债权法、物权法、住所的规定,吸取了《法国民法典》制定、实施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外,还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在体系上,第一次将总则单列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原则专门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为适应帝国主义时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第一次规定了法人制度,为公司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第一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创立了意思表示制度;侵权责任中增加了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等。这些法律上的创新与发展,对后来的瑞士、奥地利、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法国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特别是纳粹统治时期修改较多,二战后对亲属、继承两编修改较大,但法典基本内容未变,现在继续适用。全文共2385条,分为5编: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另附施行法218条,多系适用法律的规则。 德国民法典又称“德意志民法典”。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民法典。德意志帝国于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日起施行,今适用于联邦德国境内。包括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5编,共2385条。条文采用许多学理概念,文字抽象难懂,并规定了有利于垄断组织的内容。颁布后几经修改,倾向于家庭关系平等和对所谓经济上的弱者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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