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婚姻家庭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婚姻家庭法 德国婚姻家庭法德国最早沿用日耳曼习惯法,盛行买卖婚姻,且丈夫可以随意离婚。中世纪教会法兴起后,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教会法调整,由于天主教会奉行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原则,因此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夫妻便为终生伴侣,不得离婚。1871年德国统一后,随着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确立,世俗婚成为主要形式,由民法调整。在1896年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以“亲属法”命名被列为第四编,包括婚姻(婚约、结婚、夫妻财产、离婚)、亲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监护3部分内容。法典虽然使妻的法律地位比《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所提高,妻开始有了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但从法典对亲属法的整个规定来看,仍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色彩。这表现在:夫(或父)是一家之主,妻要从夫姓;婚后妻原有的财产即归夫占有、使用和管理;妻不经夫的许可不能处置自己原有的财产,而夫处置妻原有财产可不必经妻同意;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只是代理夫管理家务,有关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事情,夫有决定权;妻只可订立与对夫所负义务不相矛盾的契约;只有夫对子女享有亲权和代理权以及惩戒权;婚生子女在未满21岁前结婚必须得到父亲的同意。可见,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仍不平等,家长制的遗风依然存在。希特勒实行法西斯统治时期,婚姻家庭法突出贯彻了法西斯种族主义理论,认为日耳曼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人种,严禁德国人与异族,特别是犹太人和有色人种结婚,并进一步推行男尊女卑、家长制的婚姻家庭关系。1933年6月1日的《失业缓和法》将女工从工厂赶回家庭,以扩充男工的劳动市场,政府对失业女工也不给任何救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东德和西德。194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婚姻法》,共4章80条,主要规定了结婚和离婚,未涉及家庭关系。1949年西德的联邦《基本法》废除了一切夫妻间不平等的规定,强调“男女享有同等权利”。1957年6月18日的《男女权利平等法》,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必须基于男女双方意愿一致,维持共同婚姻生活为夫妻双方义务;双方都有处理自己财产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利,丈夫不再享有对妻子财产的管理和收益特权;扩大了生存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如有子女,生存配偶可得财产一半,如无子女,可得75%;废除了原来由父亲单独对子女行使亲权的规定,改由父母双方共同对子女行使亲权。《基本法》还废除了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宣布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力。1969年颁布《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进一步改善了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确认其对生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1976年西德颁布《婚姻和家庭改革法》,对以往离婚的法定理由作了较大修改,提出“婚姻关系破裂时,可解除婚姻关系”的新原则,代替过去的“过错原则”。 ☚ 法国婚姻家庭法 日本婚姻家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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