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团体协约法对雇主团体与劳动团体约定雇佣条件文书的专门法规。德国于1918年最早颁布《团体协约,劳动者及俸给被雇者委员会并劳动争议调停令》。主要有:(1)雇佣契约的标准条件可由雇主团体与劳动团体以文书约定,违背此条件的雇佣契约无效;(2)政府在协约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可以宣告关于此种职业或产业的团体协约对某一特定区域内该业的全体成员适用;(3)在政府宣告后,该团体协约就有一般的拘束力,有关的雇主及被雇者都有遵守的义务。其他如芬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奥地利等都有类似的规定,以鼓励缔结团体协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