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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德国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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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攻击

德国历史法学派对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攻击

19世纪德国复辟时期历史法学派对18世纪启蒙思想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德国历史法学派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国家和法律、反对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反动派别。马克思曾指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
历史法学派是由哥廷根大学教授古斯塔夫·胡果(Gus-tarHugo1764—1844)创立的。其代表人物还有柏林大学教授、校长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KarlSwigny 1779—1861)和柏林大学教授乔治·弗里德里希·普赫塔(GeorgFriedrich,Puchta 1798—1846)。历史法学派从三方面对启蒙思想家进行攻击。(一)攻击启蒙思想家关于法的起源理论。他们反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否认有自然法的存在,也否认人定法的存在。他们认为,法既非理性的产物,也非人独断意志的产物,法律同语言一样有自己的发展历史,是自然而然形成和发展的。胡果说,法律是“民族意识的产物”,“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萨维尼也认为,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他们都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这种思想是对启蒙思想家法的起源的一种反动,也是对人民立法权的否定。(二)德国历史法学派都把法看成“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反对统一的德国法典,批判启蒙思想尤其是卢梭的所谓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的理论。萨维尼在《现代罗马体系》中说:“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特征有机联系在一起”,所谓的“民族共同意识”是指各民族之间都有各自不同的个性,在一个民族之中,这个共性才成为他们的共同性格。(三)在国家观点上,他们认为国家同法律一样,也是民族的产物,而民族精神是神赋于一个民族的共同性格。因此,国家是由神创造的。人民离不开国家,只有在国家中生活,否则便不能享受政治权利,不能取得人格与主权。人民只有服从国家的统治,服从了国家也即服从了神的意志。这是国家至上主义的滥调,并以此来攻击以卢梭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主张的国家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主张人民主权,反对君主主权的思想。
历史法学派反对18世纪启蒙思想家,其目的在于反对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反对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维护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和各公国诸候的权力。其宣扬的“民族精神”后来成为德国法西斯主义的重要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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