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待业登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待业登记对城镇待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就业方针,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情况,更好地组织管理待业人员,搞好规划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必要建立待业人员的登记制度。《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1984年3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规定:(1)登记范围限于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其他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2)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部门)统筹组织。《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规定,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职业介绍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劳动部颁发)规定: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是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之一。 待业登记中国劳动力管理的一项制度。待业登记仅限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待业青年及其他社会待业人员。待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本人情况、家庭情况及求职的条件和要求三个方面。登记的要求是一般在每年升学考试揭晓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以后可每月指定日期登记。进行待业登记后,由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统一制定的待业证,待业人员凭证参加就业培训和招工报名。对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能及时掌握情况,搞高培训和就业的规划指导。 待业登记中国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就业的注册手续。是劳动力管理的措施,待业人员统计的基本来源,领取待业保险金的充分条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术特长等。在劳动人事部1982年制定的《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劳动人事部又于1984年3月20日发布) 《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规定,中国待业登记始于1983年1月1日。办理待业登记的机构,是待业人员居住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他们“要及时根据待业人员的登记材料,按人建立卡片和人事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登记方式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以不重登、漏登、错登为原则。应在每年升学考试结果揭晓以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登记。以后可以在每月指定的日期,接受零散的社会待业人员的登记”。登记的范围涉及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人员,即待业青年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待业人员登记时,须持户口簿、毕业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待业人员被招工、征兵、招生之后,应注销登记。 待业登记 待业登记我国城镇待业人员申请就业的注册手续。办理待业登记的机构是待业人员所居住地区的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待业人员登记时须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待业人员被招工、征兵、招生机构录取、或领取个体经营执照后,应注销登记。 ☚ 待业率 钢领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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