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作品简称“音像作品”。同时录制在任何适当的经久耐用的物质形式(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 上的生活场面、现场演出或朗诵作品的声音和形象。此种物质形式能使声音和形象听得到、看得见。对音像作品的保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系:(1)“作者权”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的来源是作者的个人创作,而不能来自一个公司或社团。录音录像,包括唱片都是由公司制作的,将作品制作录音录像是原作者的授权,制作者无“作者权”。这些国家把音像作品纳入邻接权范围。(2)“版权”体系。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所有人,使其作品不被非法复制。因此,录音、录像和唱片应作为传播作品的一种方式列入著作权作品范围,即作为是一种演绎作品。录成音像的作品具有一种著作权,而录音、录像、唱片本身又具有另一种著作权。前者属于原作者所有,后者属于音像制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