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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录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录囚

 也称“虑囚”。指古代帝王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狱,讯问察访囚犯,如发现冤案则予以平反,此为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录囚之制,始于汉代,并为历代王朝所重视。唐代自高祖开始,即把录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固定下来。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高祖执政第四年“躬录囚徒”。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太宗亲录囚徒,将判死罪的390名犯人,全部放其归家,约定第二年秋季指定的时间回来正法伏罪,结果所放纵回家的死囚如期全数到朝廷报到,唐太宗为了这些死囚能够做到诚信两字而感佩,全部从轻发落。从此以后,每朝皇帝都把录囚作为一项“善政”而加以实行,凡是被录的囚徒,都从轻处理,或者降低用刑规格,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做法,接近于近现代的减刑、缓刑和假释的做法。唐代录囚,固定的做法是由司法长官——大理卿对囚徒“五日一虑”即每五天录囚一次。非固定的录囚,则有监察御史巡视各个州县,了解案情,平反错假冤案。明清盛行的会官审录之制即渊源于此。

录囚

两汉至隋的录囚,主要是平决冤狱。属于有关部门的正常职守。唐宋时期,“录囚”一般写作“虑囚”。除了继承前代属于有关部门的正常职守的录囚以外,主要是恩宥的性质,属于赦的范畴。至于如何赦法,宋代则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参见《宋书·刑法志》。

录囚

也称“录囚徒”。旧时对监所在押人犯进行检查、清理、平决冤狱的一项制度。源于汉代郡守、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狱、黜陟能否、断治冤狱的常职。初时,多取巡察方式:“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即时平理。”(《后汉书·百官志》)后来,录囚畅行,往往郡守不再亲临,而委诸属吏进行。《后汉书·应奉传》:“(奉)为郡决曹吏,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及还,太守备问之,奉口说系囚姓名,坐状轻重,无所遗脱。”为了明察狱治,有时皇帝还亲录囚徒。《晋书·刑法志》:“及明帝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近于苛碎。”一旦察出冤狱,还要追究原办官吏的责任。《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六年秋七月,京师旱。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唐、宋各代承袭录囚之制,但称录囚为“虑囚”。“虑”、“录”音近,“录”误为“虑”。《汉书·焦不疑传》:“(不疑)拜为青州司史,每行县录囚徒还”。注:师古日:“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抑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音力具反,而近俗不晓其意,讹其文遂为思虑之虑,失其源矣。”唐、宋虑囚之制稍有区别:唐代五曰一虑;宋代或五日,或十日,依据临时命令行事。(参见《沈寄簃先生遗书·赦考》)明代因掌录囚定“审录”之制:“(成祖)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行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囚,悉赴京师审录。”(《明史·刑法志》)明审录之制,五年一次,宪宗成化十二年(公元1476年)成为定制。“(成化)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

录囚

也作“虑囚”。中国封建君主或由地方官吏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汉书·隽不疑传》记载:“[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颜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今云虑囚,本录声之去者耳。”《后汉书·百官志》注引胡广曰: “县邑囚徒,皆阅视录,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之。”汉代郡守录囚为常职。其后魏明帝、晋武帝、隋高祖、唐太宗等均有亲自录囚的记载。唐代录囚之制有二: 一为大理卿的常职,《唐六典》载,若禁囚有推决未尽留系者,五日一虑; 二为特赦,《唐律疏议》有虑者全免还从特赦之例。宋代录囚,与唐稍不同,其五日一虑或十日一虑是临时的命令(《宋史·刑法志》)。

录囚

045 录囚

封建时代由皇帝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的制度,亦称虑囚。用以平冤狱、纠错案、督办久系未决之案。录囚有二,一是皇帝躬行,无定期;二是上级长官定期或不定期录囚。西汉,刺史“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而为常职。《汉书·隽不疑传》载:隽“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 ‘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唐录囚为大理卿之常职,先是五日一录,后为十日一录;并附以御史不定时之巡行录囚。宋代亦有录囚。明朝代之以秋审、朝审时由中央有关官署会审、复查重罪案件的办法。清因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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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虑囚”。中国封建社会皇帝或地方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讯察囚犯、平反冤案,决遣淹滞的制度。《汉书·隽不疑传》“每行具录囚徒还”。自汉至唐均有皇帝亲自录囚的记载。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一是皇帝亲录囚徒成为常行的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备了各级官吏定期录囚制度,并规定严格的期限。宋代录囚与唐稍有不同,其五日一虑或十日一虑是临时的命令(《宋史·刑法志》)。

录囚

审问并记录囚犯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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