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
亦称“当铺”、“押店”。以收取动产作抵押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起源于南朝时寺庙经营的当铺。历代有“质库”、“质肆”、“解库” 、“长生库”等名称。清代称典商、当商和当店。在官银钱号和银行设立以前, 清政府国库及地方各库款项多存放典当生息, 则有公典、官典之称。近代典当业, 有典、当、质、按、押之分, 并以资本大小, 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纳税多寡等为区分标准。此外, 还有领用典当款项作资本在乡镇开设的小押当, 其中押进物品再转押于典当的称“代当”, 亦称“代步”。受押物品由店给予借款人以收据, 称为当票。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款额, 作为当户到期赎取押品的凭证。质押期限自六个月到十八个月不等。过期不赎,即将抵押品没收。抵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五成以下。利率极高被称为“雷公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