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科技发展对国外家庭法的影响
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传统的人类家庭立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不小的冲击,也使人类家庭关系出现一些新变化。其影响可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❶堕胎术与避孕术。该两种技术直接涉及生育问题。最初西方大多数国家因受宗教因素影响,认为自然生育是人类社会天经地义的现象,体现上帝的旨意,人们不能对其加以变更,因而禁止使用这两种技术。为此,某些学者还因主张和实施计划生育而遭法院监禁过。现在大多数国家已不再禁止这两种技术,相反在一些需要控制人口的国家,还通过法律要求夫妇必须采用这些技术。不过,西方学者有的认为,正是这两种技术客观上对“性解放”运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❷精卵冷藏术。为了医治不育症,科学界首先试验成功了精子冷藏术,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精子库。此后冷藏卵子术也获成功,美国已于1986年建立卵子冷藏库,并对外营业。1984年法国发生第一桩精子继承案,一位精子提供者的寡妻因要求用亡夫精子进行人工生育遭该精子库拒绝后对其起诉。被告提出,任何法律对精子继承权的归属均无明文规定,如果人的遗体不得为遗产,精子也不得为遗产。原告却认为,用亡夫精子进行人工生育,其不是继承财产问题,而是爱情问题。原告在初审中败诉,但在上诉中却胜诉。获胜根据不是原告对精子有继承权,而是原告对其亡夫的债权(即根据储存合同要求返还储存精子的请求权)享有继承权。此后,美国也有人提出要和某位死亡多年的人结婚,以便利用该死者生前贮存的精子生育后代。一些学者因此提出死后婚的法律地位问题。
❸人工授精术与试管授精术。1978年以来,许多国家开始应用这两种技术治疗不育症。该技术的应用导致家庭法上争议最大的是子女的亲权问题。英国政府曾委托专家组成“人工受精法律及伦理调研会”,该会于1984年7月向政府递交的报告中,提出3点立法建议:对人工授精的研究予以严格监视;对精、卵和胚胎的买卖严格限制;如人工授精使用非本夫之精子,所生婴儿视为本夫所出,对实际供精者不得泄露。对该建议不少人持有异议。有人提出,如不泄露供精者姓名,有可能导致近亲结婚。美国一些法院对此也意见不一,有的认为这种人工生育发生的父子关系是养亲关系,应按收养对待;有的认为应按婚生关系看待,其理由是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不表示异议者,应推定为婚生;有的则认为非经丈夫同意,人工授精者等于奸生子女。美国的一些同性恋者也有的采用这种技术生育子女。为此,美国一些州已提出未婚者不得适用人工授精术的议案。
❹代生术。近年来,代生纠纷在一些国家时有发生。代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提供父本和母本,请人代生;另一种仅提供父本,请她人代生并提供母本。对前种情况出现的纠纷,美国有的法院以履行合同的办法,将代生子女判给委托人,对代生母亲的要求不予主张。对后种情况产生的纠纷,国外大部分法官认为,只要代生母亲不愿将子女交给委托人抚养,她就有权抚养自己代生的子女。还有一些法官提出以代生母亲的感情决定子女的归属最合乎人道,不能依纯粹的法律理论来决断。
❺性改变术。西方国家由于同性恋现象普遍出现,有些医生为了使这些同性恋者能够合法结婚,便试验性改变术,即对一方施用手术并配合药物,使其生理完全发生变化。这种技术遭到普遍反对。英国前不久颁布法令,禁止同性婚,禁止性改变者与他人结婚。
❻人造胚胎术和无性生育。目前国外许多人在研究和试验这两种技术,法学界对此态度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人造胚胎可完全由人工生育代替自然生育,使妇女免除分娩的痛苦而获得彻底解放;无性生育将会使男女更加平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人类自然生育使人类进化,无性生育将有可能使人类退化,人为地取消婚姻功能,法律应予以禁止。1986年西方一家电视台公布,一位研究人造胚胎术的科学家,为证明离开人体同样可以分娩出婴儿,结合试管授精技术,把人工受精卵置入动物体内,最后育出人婴。此举受到各界人士的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