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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归并卫所屯地”、“归并卫所地”。清代官田的一种。康熙三十四年( 1695 )令有漕运的地方和边疆卫所原置卫所田仍归各卫所管辖外,其余各卫所裁撤,其屯田屯丁归并到各州县,由各州县招丁佃耕纳粮。参见“卫所屯田”、“漕运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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