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职工工龄的计算 归国华侨职工工龄的计算。1962年7月16 日 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在《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中提出了几点意见,主要内容有:(1)归国华侨职工的本企业的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算。归国华侨职工在侨居国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2)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未取得可靠证明以前,都暂按一般工龄计算,待取得可靠证明后,再改为连续工龄计算。(3)因建设需要,由国内有关部门聘请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在归国前最后一个工矿、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工资 归国华侨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1957年5月6日,国务院转发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归国华侨职工干部的团结教育工作和适当照顾其生活的请示报告》中规定:归国华侨参加工作后,要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按其政治表现、技术水平并考虑到本单位内部关系,按照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