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干部
1984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作出决定:
❶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正式参加革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❷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❸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❹建国前在国外参加马来西亚共产党(即印度支那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上述党之日算起。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侨华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❻归侨干部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央主管部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和有关条款办理。
❼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需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