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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强迫他人卖淫罪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强迫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

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迫妇女卖淫罪作了规定。其对象是成年妇女和已满14岁的少女。近几年来,这种犯罪的情节和手段,日益复杂和多样化。被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成年妇女、少女和幼女,也包括男性。为了禁绝这种丑恶现象,有必要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对各种不同情节的处刑标准。因此,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强迫妇女买淫罪”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该决定第2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❶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
❷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❸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❹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决定第6条还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他人卖淫的,依照第2条规定处罚。单位负责人有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强迫他人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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