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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强行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强行法jus cogens

又译“强制法”或译“绝对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为各国不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第64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哪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未作明文规定,也未设定明确的标准。国际法院1970年在“西班牙巴塞罗电气,电灯及电力有限公司”案的判决书中曾经提及侵略和灭绝种族为非法以及反对奴隶制和种族歧视的国际法规则属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的性质。但是,还有哪些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则意见分歧,没有定论。


强行法

又称“绝对法”、“强制法”。“任意法”的对称。源于罗马法的一个术语。意指不问个人意志如何,必须适用的法。在西方的一些法学著作中,强行法指公法,因为公法所规定的关系,不是由个人所能选择和任意改变的,公法是由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强制执行的。更普遍的看法是,强行法不是指一个法律部门或某个法,而是指分布在各法律部门及单个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法在规范特征上。包括禁止性法律规范和命令性法律规范两种。强行法原系国内法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意义上援用这一概念,其中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强行法

“任意法”的对称。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强行法,目前尚无公认的定义。较权威的解释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其解释为“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律”。但该解释仅适用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但若参照这种解释,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属强行法的范畴。此外也有人将条约必须遵守、海洋自由、人权、禁止奴隶贩卖等国际法规则列为强行法的范畴。

强行法

强行法

亦称“强制法”。“任意法”的对称。依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的法律分类。凡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允许个人依自己的意志予以变更、排除的法律规范。凡允许依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或者仅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充分时的补充的法律规范则为任意法。强行法的规定多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方面的事项,当事人不严格遵守会危害大家共同的利益或秩序。任意法规定的均为私人的事项,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没有直接的联系。民法为私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即法律赋予并保障民事主体具有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尤其是来自公权的干涉的权利与自由。所以,民事法律是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主的法律,尤其是合同法。但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民法中也有一些强制性规定,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物权取得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等,都为强制性规范。由此民法是一个强制规范、任意规范结合的法律体系。根据民法适用原则,强制法优于任意法,即针对一件具体的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必须适用强制性规范,在没有强制性规定时,才允许当事人自己作出约定。

☚ 民事特殊法   强制法 ☛

强行法

jus cogens[拉]
这条原则是国际法的~规范。This principle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jus cogens in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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