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和强行性交行为两方面行为的双行为犯,因此行为人无论是先实行手段行为,还是先实行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均为强奸罪的着手。(2) 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关于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是犯罪既遂,各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种主张: 其一是接触说。即男女两性器官接触即为强行性交行为的完成,构成强奸既遂,两性器官未能接触的是强奸罪未遂。其二是插入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的,构成强奸罪既遂,反之是强奸罪未遂。其三是射精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并且射精而满足犯罪人性欲的,为强奸罪的既遂,未射精的构成强奸罪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插入说。(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强奸罪未遂与强奸中止的根本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