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强奸犯奸妇女刀伤事主雇工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强奸犯奸妇女刀伤事主雇工案 强奸犯奸妇女刀伤事主雇工案本案是嘉庆二十二年(公元1817年)刑部河南司研讨部示的案件。周家恒纠众抢夺犯奸妇女周氏,并用刀刺伤应捕的事主雇工刘万春。河南省审理本案,河南巡抚将案犯周家恒依照“聚众伙抢夺犯奸妇女本例”,处以发回城为奴的刑罚,并咨请部示。刑部河南司认为,周家恒抢犯奸妇女,应处以发遣的刑罚,又用刀伤应捕的事主雇工,应依照“罪人拒捕”,加拒捕罪二等,“罪至外遣,无以复加”。河南司还指出,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篡定新例规定抢夺犯奸妇女已成,“首犯罪止发遣”对抢夺犯奸妇女的处罚,与对抢夺良家妇女的处罚有很大的区别,对抢夺犯奸妇女拒捕之罪的处罚,也应与抢夺良家妇女不同,应依照罪人拒捕本律办理,如果罪人拒捕,使捕人伤致残废或笃疾,对罪犯的拒捕罪应处以满徒以上,如果罪人拒捕,只是使捕人受伤,则只应“加本罪二等,无可加,仍应照本罪科断”。本案应照罪人拒捕加二等之例办理,若说案情较重,应以严示惩,亦只可加枷号,不宜判死刑。最后确定,对案犯周家恒,应依照“强夺犯奸妇女例”,发往极边烟瘴充军,因拒捕伤人,加拒捕罪二等,改为发遣新疆为奴。 ☚ 纠众抢改嫁之休妻案 曹二抢夺魏氏为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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