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罪犯强奸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台湾刑法妨害风化罪中奸淫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强奸罪、准强奸罪与轮奸罪的行为人。(2) 本罪的行为客体以强奸罪、准强奸罪与轮奸罪的被害人为限。(3)行为人必须先实施强奸、准强奸或者轮奸行为,而为当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犯强奸罪,包括强奸既遂与未遂,但如果杀害行为未遂,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按照强奸的既遂或未遂,与杀人的未遂,分别论处。(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奸和杀人的故意。强奸故意与杀人故意之间须有连络关系,通常是先有强奸故意,而后产生杀人故意。 强奸杀人罪offence of rape murd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