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应急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在某些特定环境因素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危害人体健康或威胁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程序上的条件,即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才可以采取。关于应急措施的内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这些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因此,可以理解为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此,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急措施的种类。关于强制性应急措施的适用对象,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分为三类: 一是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紧急情况时,由港务监督采取强制措施; 二是出现水污染的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三是出现大气污染的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