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qiángzhì bǎoxiǎn指国家法令强制实行的保险。例如:“强制保险是国家以法令规定某些机关、企业、合作社的财产及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作为保险的对象。”(《新华月报》1951.6.57页) 强制保险qiáng zhì bǎo xiǎnобяз ние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非出于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意思,而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与自愿保险不同的是,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不以投保人和承保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产生。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范畴。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任意保险的对称。由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强制当事人必须进行的保险。其一种实施方式,是法律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责任范围等保险条件均明文规定,无须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强制予以统一办理。另一种实施方式是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为进行某种活动的法定条件,但保险合同的订立仍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条件由双方约定。此种保险为国家为实施社会政策而强制推行的,通常包括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令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方式.这种保险依据法律效力产生,而不管保险双方是否出于自愿。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险。毋需办理特定手续,不由合同关系建立。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社会政策多对雇员实行。我国实行的强制保险业务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等。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指非出于投保人的意思而由国家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根据法律而产生效力,不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契约而成立,如铁路、公路、轮船、飞机有关旅客、乘客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尽管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合同的订立受约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见“法定保险”。 强制保险以国家颁布法律的形式来实施的保险。强制保险有如下特点:(1). 保险的全面性。即凡在保险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者,必须全部投保,关于投保对象、投保标的都由法律规定。(2).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不需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中止和终止。(3).保险金额是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不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不能增加或减少,保险有效期及费率均由法律统一规定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令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效力产生。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间订立契约,办理有关保险手续而生效。
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令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效力产生,而不是从投保人和保险人间的契约行为产生。我国在国内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保险都是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亦称 “法定保险”,以法律的强制力量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强制保险多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举办的,是为了实践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强制保险是随着现代汽车工业的发展而兴起的,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公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对汽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效仿苏联开办了大量的人身和财产强制保险,以后又逐步停办了大部分财产强制保险业务。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保险。具有承保面广、标准统一、长期而稳定的特点。国家规定对某些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凡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不问投保人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将该项标的或者与该项标的有关的法定赔偿责任按规定向保险人投保,且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例如,有些国家对农作物、对汽车第三者责任实施强制保险;对国内铁路、轮船、飞机实施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 非营利保险 法定保险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亦称 “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它是由政府强制规定有关经济单位或人员必须参加保险。这种保险一般多以社会保险为主。在全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强制保险多由政府单独经营,以达到某种社会政策目的。但也有些国家,强制保险并不一定由政府办理,政府的法令只规定某些经济单位和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否则就不能从事有关法律所许可进行的业务活动或经营业务。例如,有不少的国家法律规定:凡未持有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的车主,其汽车就不能行驶。又如,有的国家的劳工法规定: 雇主必须为他雇佣的员工投保人身完全健康保险。有些国家规定,油轮持有油污保险单才能航行等。 ☚ 政治风险保险 法定保险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令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实施强制保险主要是出于国家某种经济政策或有关公共安全的需要。例如我国前政务院行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公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不管旅客是否愿意,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予以保险。强制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产生,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实施的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有关的法人或自然人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凡属承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其保险责任自动开始;保险金额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而不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定;强制保险的责任期限虽有一定限制,但并不因为被保险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承担责任,对迟缴的保险费需缴付滞纳罚金。有些强制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具有自愿性的一面,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产生。如世界各国可以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法规或命令,强制一定范围的人或物都必须办理保险,否则就不许从事某种业务活动。这种保险有强制性的一面,因对被保险人而言具有必须投保的约束力。但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这种保险关系的产生仍需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又有自愿性的一面。例如许多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明确规定保险范围内的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在这一点上是强制性的。但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投保,以及保费的收付方式和保额的确定等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也可以接受或者拒绝。这是强制保险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 政治风险保险 法定保险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Forced Insurance又称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它是国家用法令规定某些保险对象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有如下特点: (1) 它是依靠国家法令的效力产生的,具有强制性,被保险人只要在保险范围内,不管其是否愿意都得参加; (2)保险金额不取决于被保险人,而是由国家法令规定统一标准; (3) 无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只要属于国家法令规定范围内的承保对象,保险责任都自动产生。强制性保险主要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一些财产或从事某项活动保险,如有的国家规定,油轮只有参加油污保险才能航行。强制保险一般都由国家统一经营,以保障某些经济政策的实施,满足某种公共安全的需要。 〖参〗 自愿保险 ☚ 自愿保险 生活方式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即通过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对一定的对象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合同形式来确认。如旅客运输中,凡搭乘火车、飞机、轮船等,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即为强制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中,对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如蜜蜂等),也实行强制保险. ☚ 第三者责任 联合凭证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国家对一定的对象由立法规定的保险。其特点有: (1) 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对某些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在强制保险法律或条例规定范围的,不管投保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拒绝承保。(2) 保险金额,不是由投保人自己决定,而是根据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3) 强制保险的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财产或个人不管投保人是否已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责任都自动开始。(4)保险人的责任和投保人是否已交付保险费没有关系。当投保人一时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交不出保险费时,只能按滞期交费罚款处理,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承保责任并未中止,仍照常负责。在我国,对在国内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所实施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保险,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 续保 自愿保险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亦称“法定保险”,是“自愿保险”的对称。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行政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是基于国家的社会改革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实施的,是为实行某种政策而运用保险手段予以配合。强制保险的特点是:具有全局性,凡是在规定的保险范围之内,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保险责任自动生效,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续。如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只要你踏上了车、船、飞机,保险责任就自动开始;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计算的;投保人的被动性,例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强制保险,车主不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就不能上路运行。 ☚ 综合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强制实施的保险。其特点有: (1) 强制性,凡是有关法令规定范围内的标的,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保险; (2) 保险金额是统一规定的,投保人不能自己决定; (3)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人对法令规定范围内的标的,无论是否办理保险手续,是否收取了保险费,都承担保险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强制保险都由国家统一经营,以保障某种经济政策的实施,满足某种公共安全的需要; 也有少数国家的强制保险不是由国家统一经营,法令只规定某类财产或从事某项活动必须参加保险,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如有些国家规定,油轮只有参加油污保险才能航行。我国开办的强制保险有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 保险准备金 自愿保险 ☛ 强制保险forced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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