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属兄弟互诉墓田案
此案发生在南宋宁宗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勉斋文集》载:张运属、张运干兄弟俩因争祖父所置之墓田,诉至县衙,知县黄干受理此案。览其词状,黄干认为,张运属身为解元,“丑诋运干,而运干痛讼解元,曾不略思吾二人者,自祖而观,本是一气,今乃相诋毁如此,是自毁其身何异。”且张家兄弟“一在仕途,一预乡荐,亦可以为门户之荣矣。今乃相诋毁如此,反为门户之辱。”黄干认为二张乃有身份之士大夫,且所诉之事为争祖遗墓田,所以不是“推究情,断之以法”,而是进行调解。“请运干、解元各归深思,幡然改悔,凡旧所仇隙,一切湔洗,勿置胸中,深思同气之义,与门户之重,应愤闷事一切从公,与族党共之,不必萌一毫私意。人家雍睦,天理昭著,他日自应光大,不必计此区区也。”遂通知张运干兄弟各自取回诉状。此案是南宋时期以调解结案的民事诉讼的典型之例,反映了南宋法司中对一般士大夫间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