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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发生于明朝洪武年间。张衡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进士,礼部侍郎,以敢于直言极谏而著称。张衡曾为“奏疏剀切”而擢升为礼部侍郎,“当清慎见,载于大诰。后亦以言事坐死。”可见,在明朝,只要是触犯皇帝的尊严,即使律无明文,也可以重刑处死,此案亦是法外用刑的典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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