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春贪污案
被告张惠春,女,汉族,1972年生,原系甘肃省供销社土产公司财会科收款员。1989年10月至1990年10月,张惠春利用收款员的职务之便,趁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混乱之机,采取收款不记帐, 用消字灵涂改帐目单据等手段, 先后贪污作案29次,共贪污公款人民币39. 4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赃物价值19. 3万元,其余部分被该犯挥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张惠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 2日依法判决:(1)撤销一审对被告的处刑部分;(2)被告张惠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于1993年10月23日裁定: 核准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