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权
外国船进入一国港口,必须由所在国引水员引领。一方面为了保障航行安全,防止发生事故;另一方面为了不使港口险要形势、航道深浅等有关国防机密资料为外人所掌握,造成军事上的不利形势。担任引水的必须是本国人。外国船没有本国引水员的引领,不许自由进出港口。这是国际上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称“强制引水”制度。西方列强入侵后,不顾国际公认的准则,蓄意破坏我国引水权。1843年中英虎门《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中美望厦《五口贸易章程》、1844年中法黄浦《五口贸易章程》都或明或暗地载有劫夺我国引水权的条款。至1866年中意签订《通商条约》后,我国引水权遂被劫夺殆尽。以后经过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几次提议由交通部收回管理,但由于海关外籍税务司籍口影响吨钞收入和债务赔款的清付以及海事工程经费的开支,拒绝交出引水权。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被西方列强控制一百多年的引水权,才彻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