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开沟民事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开沟民事纠纷案 开沟民事纠纷案此案发生于1922年。湖北某县甲、乙二人,因开挖沟渠涉讼到该县的知事公署。甲在第一审起诉中主张:其所有的田地,全在某垸以内,历来收成全靠此垸为保障。谁知乙某等因垸内有口湖,每年故意将该垸下段,往时被水冲溃的倒口,延不堵塞。仅是在洪水期时略加修筑,也不过是掩耳盗铃。因此垸内田地,时常被水淹没,受害匪浅。近来乙某等不但不遵照前县指示,堵塞严实,相反,又衔接倒口开挖沟渠一条,直达湖心,使洪水期时,湖水与河水易于连通,贪图鱼利,不顾民生,应请传案法办。经县知事署判决,乙方不服,上诉到地方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以其损失金额在千元以上,当然归地方管辖,于是将案卷转送到湖北高等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会传两方当中人到案讯问,甲某等并不主张赔偿以前的损害,只是请求乙某等不再开沟并堵塞倒口,以为预防将来损害之计。因高等审判厅审核与地审厅认定的情形,稍有不同,所以高等审判厅核定诉讼标的的价额,又无标准可依。虽然查照大理院九年三月十六日覆广西高审厅统字第一千二百四十七号解释内谓:“水利权准用地上权规定办理(即现行《民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其一年因水利可望增加收获的确实利益二十倍,为其诉讼标的价额。”但是本案情形,也与前项解释例全然相反,甲某等不但不能因开挖沟渠而增加利益,反而因此蒙受巨大损害。究竟本案征收审判费是否仍应依前项解释,照《民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湖北省高等审判厅也很难确定,于是上请大理院指示。大理院回复说:计算讼标的的价额,依照《民事诉讼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原则上应该由法院酌量核定。只是因困难或其他事情,法律上也有将这种方法予以明确规定的,象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即属这种规定。来函所述情形,对于甲来说,不过是一时受损,不能适用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自仍应依第五条办理,即着甲方因乙方开沟挖渠而蒙受的直接损失是多少,由法院依客观的评价,酌量核定。 ☚ 法团总董事私擅出卖公产案 扣押存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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