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府界提点司官署名。为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治所。治所初设在开封城中,元丰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移往白马县(《长编》卷312甲申)。
简称开封府提点司、提点司。开封府与开封府界(京畿路改名)有别。无开封府提点司正称,此为开封府界提点司简称。《长编》卷234丙子:“闻畿县及辅郡民被旱灾,……令开封府提点司、京东西转运司体量。”同前书卷312甲申:“诏徙开封府界提点司于白马县。”《宋会要 ·职官》43之1《提点司》:“《两朝国史志》:提点司有提点、同提点。”提点并以朝官以上充。掌提辖诸县刑狱、兵民、贼盗、仓场、库务兼管勾沟洫、河道之事。”《宋史·职官志》7《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掌察畿内县镇刑狱、盗贼、场务、河渠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