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同日起实施。共9章71条。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原则的重要行政规章。主要内容包括: (1)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设计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四个阶段均应提交符合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资料、图纸。(2) 选址和总图布置应考虑建设地区的环境状况与要求,制订最佳规划设计方案。(3) “三废”、放射性物质、噪声防治与资源回收利用的设施与措施; (4) 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机构与环境监测机构的建制; (5) 环境保护设计的领导、管理与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