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凡建筑区划内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都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也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业主在对自己所有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是独立的、完整的,在实现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时,无须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但业主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