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 政务政机 篆务 各种政务:庶政 群务 百揆 旧时特指机关总务部门主管的各项事务:庶务 国家的政务:国务 执政者处理的各国政务:万几 万机 中央政务:枢管 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民政 宰相的政务:燮理 选拔、任用、考核官吏的政务:铨政 铨事 机关、学校等单位中的行政杂务:总务 机要政务:机揆 国家的机要政务:机政
另见:政府 机关 繁忙 ☚ 政事 差事 ☛ 庶政(1)人的行为要符合天意的规定,九法之一。据《尚书·洪范》载:“庶征:曰雨,曰旸,曰燠,曰寒,曰风。曰时五者来备,各以其叙,庶草蕃庑。一极备,凶;一极无,凶。”又载:“曰休征:曰肃,时雨若;……曰咎征:曰狂,恒雨若。”他们以为,各种不同的征兆,如:雨、晴、暖、寒、风,都能按照一定的规律发生,各种草木就会茂盛地生长,庄稼会丰收。假若其中一种现象过盛,就会造成危害。而各种征兆的好坏,是由君王、官吏决定的:天子办事恭谨、政治清明,雨水就按时降下来,就会有充足的阳光;天子的行为狂妄、贪图安逸享受,天气就会寒热不均、风雨不调,就会影响一年的年景。卿士的行为也是这样。因此,从天命观出发,要求天子、官吏都要以庶政规范自己的行为,符合治国的标准。(2)有人认为庶征就是证明犯罪事务各方面的证据。庶是众多,征是证明。《洪范》所规定的“庶征”,即证明犯罪的多方面证据,是指犯罪事实的言词、创伤、犯罪工具或者赃物、证人的证言和告诉的材料等五个方面的证据。这是法定的证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就要减轻处刑。虽然,确定对被告有有利证据便减轻处罚的这一原则,尚处于原始状态,然而足以证明已进入证据定罪阶段,在刑法中承认这一事实,量刑时给予减轻处罚,这是属于有利被告的原则,并且,《洪范》中的这一规定和《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礼记》“罪疑有赦,刑疑有赦”的原则,都是一脉相承的。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法都以此为渊源,确定了疑罪收赎的法律传统。 庶政 庶政国家日常政务。《续资治通鉴·宋纪十三》:“召大臣决庶政。” ☚ 属籍 庶老 ☛ 00021273 |